各单位、各部门:
生育津贴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工资收入的替代。根据海南省社会保险事业局下发的《关于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申领生育津贴的通告》要求,为做好我院女教职工申领生育津贴的工作,现将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申领对象
为我校女教职工,并满足下列条件:
1.女性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的;
2.女性城镇从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手术假的;
3.满足我省生育保险待遇条件,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4.退休女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5.2015年2月后生育一胎,2016年1月后生育二胎符合申领时间。
二、生育津贴计算方法
生育津贴月标准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女性从业人员享受生育津贴期限按下列规定计算:
1.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计算。难产的,增加半个月;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
2.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的,按1个半月计算;
3.妊娠不满3个月终止妊娠的,按1个月计算;
4.女性从业人员实行输卵管结扎手术的。按1个月计算。
三、发放方法
由社保按规定拔付给我院账户,从业人员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实际工资的,由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实际工资的,由单位予以补发。
四、有关要求
1.申请人填写《生育津贴申请表》(详见附件),并由各部门、各单位于2019年9月2日前统一收集报送至学院组织人事处(行政楼317室)。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在省社保系统申报。
2.系统申报不通过者,组织人事处将另行通知准备其他材料到省社保办理统一申领。
附件: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津贴申请表
组织人事处
2019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