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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召开缴纳职工保障房税金及附加推进会的紧急通知
      
      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2011年1月1日后(含)销售的集资房(即首付款时间在2011年1月1日之后),应按房款全额补缴税金及附加,截至目前仅有部分教职工缴纳。为完成该项税收征缴任务,根据海口市桂林洋税务分局要求,我校决定召开税款缴纳推进会,并特邀海口市桂林洋税务分局领导来校进行新政策讲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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