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根据《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36号)、《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有关规定,为做好2016年我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申请审核及材料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
下列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1、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2、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 3、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三、申请流程
1、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学生和退役复学的学生,均需登录大学生网上预征报名系统,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或者《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按相关工作流程要求办理审核手续。
2、请于10月9日下午5:00前将材料交至行政楼106学生工作处资助管理科。
入伍学生提交如下材料:
(1)《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2份;
(2)《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原件2份;
(3)毕业证书复印件2份;
(4)有生源地贷款的同学另需提供贷款合同复印件1份。
复学学生提交如下材料:
(1)《高校学生退役复学学费减免申请表》原件2份;
(2)退役证明复印件2份;
(3)复学申请表复印件1份;
(4)学生本人海南地区开户的工商银行卡复印件1份。
四、特别说明
补报往年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材料的学生,按入伍当年有关政策规定及补偿标准执行。
学工处
2016年9月22日